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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委托方不得对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提出影响数据公正性的不合理要求

文章导读

2023年5月11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净化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的通知》(苏环办【2023】122号),旨在进一步净化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营造健康有序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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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1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净化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的通知》(苏环办【2023】122号),旨在进一步净化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营造健康有序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划重点01

主要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02

将出现投诉举报、有不良贾璐、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数据结果异常以及隐瞒基本信息的环境监测机构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03

违规行为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相关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和提供服务。

04

承担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监督性监测服务的环境监测机构,不得同时承接同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委托服务。

05

监测服务委托方不得对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提出影响数据公正性的不合理要求。



正式文件


本文编辑:刘彤

统筹: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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